各地(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局:
现将《关于建立健全西藏自治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西藏自治区审计厅
2025年8月15日
关于建立健全西藏自治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
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意见》(厅字〔2022〕26号)精神,发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在我区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推动领导干部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现就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聚焦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着力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努力做到生态文明建设走在全国前列,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合理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推动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决策部署落实落地,加快建设美丽西藏,切实保护好青藏高原的生态环境,为推动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保障。2025年底前,地(市)、县(区、市)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体系基本健全。
二、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原则及分值
(一)制定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既关注约束性量化指标,又关注领导干部决策、审批等履职行为;坚持共性与个性兼顾,既设置广泛通用、普遍适用的共性指标,也充分考虑各地区特色设置个性化指标;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既发挥硬性约束作用,又实行正向激励评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区分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确保审计评价结论全面、客观、公允、可信。
(二)指标构成及分值。一是评价指标体系设置5个评价方面、18个具体指标及其主要内容举例。二是评价指标体系评分采取百分制,总分设置为100分,其中:资源环境相关决策与监管职能履行情况分值为25分、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及有关监督考评情况分值为34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情况分值为27分、资源环境相关资金项目管理绩效分值为14分,对特定负面事项强制评价。
三、审计评价主要内容
重点对领导干部及相关资源环境主管部门的资源环境相关决策与监管职能履行情况、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及有关监督考评情况、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情况、资源环境相关资金项目管理绩效、特定负面事项强制评价5个方面做出审计评价。
(一)审计评价资源环境相关决策与监管职能履行情况。主要对被审计地区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以下审计评价内容均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不再一一列出),本地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等情况,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与重点任务情况,执行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制定实施相关规划、审批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自然资源资产等履职行为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二)审计评价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并综合运用有关监督考评结果。主要对被审计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纲要及专项规划设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资源环境相关行动计划(方案)、生态红线管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完成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计评价。综合运用有关监督考评结果,依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年度考核或专项考核结果,以及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林草等上级主管部门对被审计地区耕地保护、污染防治、碳达峰碳中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监督考评情况,结合上级巡视巡察、督察、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资源环境统计数据或监测数据真实性监管情况、公众满意度情况等进行审计评价。
(三)审计评价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情况。主要对被审计地区土地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湿地保护修复制度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土地出让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森林和草原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征管用情况,雪山冰川、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荒漠化防治情况,水、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和区域特色等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及生态保护修复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四)审计评价资源环境相关资金项目管理绩效。主要对被审计地区资源环境相关财政资金分配、拨付、管理、投入产出的效益情况,资金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和整体绩效情况,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重大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行及效益情况,资源环境相关重大项目建设的合规性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五)实行特定负面事项强制评价。主要对被审计地区因人为因素发生重特大自然资源损毁、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或自然资源资产收益重大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上级通报的。本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存在约束性指标相关统计数据造假、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等行为,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审计发现查处的,实行负面强制评价。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党委审计办、审计厅要加大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力度,健全审计评价工作机制,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及指导,坚持全区审计“一盘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推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形成协同推进整体合力。地方各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机关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重要意义,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深化结果运用。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对相关地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推动督促落实。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有机贯通,形成监督合力。自治区党委审计办、审计厅会同有关方面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总结评估,重大事项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请示报告。
附件:西藏自治区地(市)县(区、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附件
西藏自治区地(市)、县(区、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一、指标设置
评价方面 | 序号 | 具体指标 | 主要内容 | |
资源环境相关决策与监管职能履行情况(25分) | 1 |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与重点任务推进及重要指示批示落实情况(13分) |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情况; 2.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决策部署和中央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情况; 3.推进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情况; 4.遵循本地区主体功能定位、自然资源禀赋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 |
2 | 资源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5分) | 1.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2.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 ||
3 | 相关决策、规划及项目审批情况(7分) | 1.制定相关规划、出台规范性文件等情况; 2.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情况; 3.重大事项履行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情况; 4.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情况; 5.落实“三区三线”管控主体责任情况; 6.依法依规处理资源环境案件,积极推动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重大、敏感的环境问题情况。 | ||
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及有关监督考评情况(34分) | 4 | 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土空间规划纲要设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15分) | 1.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 2.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3.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4.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5.森林覆盖率; 6.草原综合植被盖度; 7.耕地保有量; 8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9.生态保护红线面积; 10.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 | |
5 | 专项规划设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10分) | 1.用水总量控制; 2.万元GDP用水量; 3.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4.水土保持率; 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6.地表水质量劣V类水体比例; 7.城市PM2.5浓度; 8.森林蓄积量; 9.草原综合植被盖度; 10.设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11.县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12.设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3.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4.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面积; 15.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 ||
6 | 上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考核评价结果(4分) | 1.最严格水资源考核评价结果; 2.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评价结果; 3.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结果; 4.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评价结果。 | ||
7 | 上级巡视巡察、督察、审计发现资源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 3分 | 1.本地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上级巡视巡察、督察、审计发现资源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2.本地区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对资源环境统计数据或监测数据真实性监管情况。 | |
8 | 资源环境统计数据或监测数据真实性监管情况 | |||
9 | 公众对本地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满意度(2分) | 公众对本地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满意度。 |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情况(27分) | 10 | 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及耕地保护情况 | 22分 | 1.土地征收、供应、用途管制及节约集约利用; 2.土地综合整治和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保护; 3.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以及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政策执行; 4.水、土、气等污染防治及修复治理; 5.矿产资源依法依规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的治理恢复; 6.尾矿库的规范建设、运行、管理及闭库销号等; 7.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的生态保护修复; 8.林地、草原的征收占用和经营管理; 9.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以及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1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定界立标及管护; 11.水功能区的生态保护; 12.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制度执行; 13.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14.河湖长制、林长制的具体工作落实。 |
11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情况 | |||
12 | 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保护修复情况 | |||
13 | 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保护修复情况 | |||
14 | 区域特色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保护修复情况(5分) | 本地区区域特色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保护修复情况。如雪山冰川、荒漠、湿地、森林、野生动物、地质遗迹等各类保护地及特色资源的保护开发情况。 | ||
资源环境相关资金项目管理绩效(14分) | 15 | 资源环境领域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7分) | 1.资金分配、拨付的及时性、完整性、合规性; 2.资金管理、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真实性; 3.资金的投入产出效益情况。 | |
16 | 资源环境领域项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7分) | 1.项目建设完成目标任务情况; 2.项目建设过程中遵守法规制度情况; 3.项目发挥效益情况。 | ||
特定负面事项强制评价 | 17 | 人为因素导致的重大资源损毁、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发生情况 | 人为因素发生重特大自然资源损毁或生态环境污染破坏事件,以及违规处置自然资源资产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情况。 | |
18 | 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相关统计数据或环境监测数据严重造假情况 | 本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约束性指标相关统计数据、环境监测数据方面存在造假行为的情况。 | ||
注:本评价指标体系一并适用于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由自治区党委审计办、审计厅负责解释,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二、指标评分方法
指标体系评分采取百分制,总分设置为100分,可加减分,各版块得分不得超过相应版块总分。综合得分≥90分,评价等级为“好”;80分≤综合得分<90分,评价等级为“较好”;70分≤综合得分<80分,评价等级为“一般”;60分≤综合得分<70分,评价等级为“较差”;综合得分<60分,评价等级为“差”。
(一)资源环境相关决策与监管职能履行情况(25分)
1.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与重点任务推进及重要指示批示落实情况(13分)
指标解释:指本地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研究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制度建立及落实,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战略贯彻落实等情况。
评分方法:
(1)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以下评分方法均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不再一一列出),本地区未开展中央、自治区决策部署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重点任务,每1项扣2分。包括但不限于:碳达峰碳中和、长江大保护、江河源保护行动、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主体功能区战略、河湖长制、林长制、排污许可制、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等。
(2)本地区已开展但未严格贯彻落实或未按要求完成中央、自治区部署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重点任务,每1项扣1分。
(3)本地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和自治区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指示批示精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每1项扣2分。
以上3项累计扣分不超过13分。
(4)本地区生态文明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获得上级党委、政府及上级资源环境有关部门正式发文予以推广或宣传的,或在实践中取得明显成效的,每1项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数据来源:中央领导同志和自治区领导同志指示批示、改革任务清单、目标责任书及审计查实问题。
2.资源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5分)
指标解释:指本地区党委、政府推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评分方法:
(1)本地区出现违反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问题,如土地利用和矿产开发,森林、草原、河湖、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国家级、自治区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测,排污、取水、建筑垃圾、固体废物及危废处理等方面,由上级党委、政府(含授权有关部门)约谈通报的,每1宗扣0.5分;由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严肃查处或批评问责的,每1宗扣1分;由自治区领导同志批示严肃查处或批评问责的,每1宗扣0.5分。
(2)本地区某一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数量较多、涉及面较广,经审计查实或由上级部门立案查处、挂牌督办、警示约谈的,每一类问题扣1分。
以上2项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数据来源:上级主管部门执法监督数据、审计查实问题。
3.相关决策、规划及项目审批情况(7分)
指标解释:指本地区党委、政府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在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制定、批准、审批和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相关重大经济活动或者建设项目审批等过程中,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情况。
评分方法:本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产业规划、矿业规划等,以及土地、矿产等各类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和建设项目审批等,与资源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主体功能定位、生态保护红线或上级政策规划等确定的禁止性、限制性要求相违背的,存在违法违规制定、审批、调整、实施规划,违规配置自然资源资产等问题,每1项扣2分;经领导干部本人审批、同意或知情未制止的,每1项另加扣1分。未按要求制定相关专项规划,每1项扣2分。累计扣分不超过7分。
数据来源: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审计查实问题。
(二)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及有关监督考评情况(34分)
4.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土空间规划纲要设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15分)
指标解释: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纲要设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
评分方法:
(1)上述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终期考核任务未完成的,每1项扣3分;已分解年度考核任务的约束性指标,年度任务未完成但较任职期初未变差的每1次扣0.5分,年度任务未完成且较任职期初变差的,每1次扣1分;未分解年度考核任务的约束性指标较任职期初连续两年以上出现变差的,每1项扣1分。约束性指标终期考核任务未完成且终期考核当年年度任务未完成的,不重复扣分;若任职时间超过半年,相关指标按一年计算。
(2)约束性考核结果(指标)存在数据造假问题,经审计查实的,每1起扣3分。
(3)约束性指标在达到既定考核目标的基础上,上级考核结果改善幅度超过目标任务量30%的,每1个加1分。
数据来源:上级主管部门考核结果、审计查实问题。
5.专项规划设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10分)
指标解释:指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林业草原保护发展规划纲要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等专项规划,以及经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同意的地区性规划设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由审计组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主体功能定位和自然资源禀赋据实选择。
评分方法:同第4项。
数据来源:同第4项。
6.上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考核评价结果(4分)
指标解释: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林草等上级主管部门,对被审计地区耕地保护、污染防治、碳达峰碳中和、生态产品保值增值、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成效进行评价的打分结果。
评分方法:上级主管部门打分结果,按百分制折算。
数据来源: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林草等上级主管部门。
7.上级巡视巡察、督察、审计发现资源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指标解释:指上级相关巡视巡察、督察、审计指出的资源环境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
评分方法:对以前年度上级巡视巡察、督察、审计等指出的资源环境类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经审计查实并写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意见》(以下简称《审计意见》)的,每1个扣0.5分;虚假整改、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个扣1分。
数据来源:上级巡视巡察、督察、审计等查实问题。
8.资源环境统计数据或监测数据真实性监管情况
指标解释:指被审计地区对资源环境统计数据或监测数据真实性的监管情况。
评分方法:本地区存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有关约束性指标统计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本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未及时发现、查处,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起扣1分;弄虚作假行为被上级主管部门发现查处的,每1起扣1分。
数据来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能源、水利、统计等部门及审计查实问题。
以上7、8两项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
9.公众对本地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满意度(2分)
指标解释:指统计机关或第三方调查机构组织对被审计地区城乡居民开展抽样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计算得出的公众对本地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满意程度。
评分方法:公众满意度≥90%,得2分;80%≤公众满意度<90%,得1.5分;70%≤公众满意度<80%,得1分;60%≤公众满意度<70%,得0.5分;公众满意度<60%,不得分。
数据来源:上级统计机关或第三方调查机构调查结果。
(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情况(27分)
10.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及耕地保护情况
指标解释:指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改造提升、土地征收供应、用途管制、节约集约利用、污染防治及修复情况。
评分方法:
(1)本地区存在供地方式或程序不合规、违法改变土地性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非法批准征收等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问题,以及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耕地质量总体下降等问题,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1.5分,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每1类扣3分;耕地占补平衡出现只占不补、虚假补充、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等问题的,或者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减少的,每1类扣1分。
(2)本地区主管部门应征未征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等土地资源相关资金,以及存在挪用土地出让金、挤占挪用土地整治或高标准农田项目资金、虚报项目骗取土地整治资金等问题,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本级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低价或违规处置土地资源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1分。
(3)本地区存在突破土地利用计划、闲置浪费等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不到位的问题,以及土地整治或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改造提升项目存在目标任务未完成、农田等级质量未提升、建后管护不到位、建设程序和资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
(4)本地区存在农用地分类管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等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的问题,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
数据来源: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审计查实问题。
1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情况
指标解释:主要指矿产的勘查和开采,以及对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治理恢复情况。
评分方法:
(1)本地区主管部门应征未征矿业权出让收益、资源税等矿产资源相关资金,存在专项治理恢复基金、环境治理保证金监管不到位问题,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
(2)本地区存在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超核定能力开采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规问题,主管部门查处或督促整改不力,以及违法违规审批矿业权、违法违规转让或处置国有矿业权等问题,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
(3)本地区存在历史遗留矿山恢复治理未完成规划或考核目标、尾矿库监管不严、废水废弃矿渣违规处置等矿山环境保护治理不到位的问题,主管部门查处或督促整改不力,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
(4)本地区历史遗留矿山恢复治理面积每超过规划目标10%,加1分;尾矿库治理后闭库或销库比例每增加5%,加1分。上述治理成效应以自治区级主管部门审定公告为准,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数据来源: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审计查实问题。
12.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保护修复情况
指标解释:主要指林地草原的征收占用和经营管理,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湿地保护等生态保护修复情况。
评分方法:
(1)本地区主管部门应征未征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费等相关资金,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
(2)本地区存在毁林开垦、破坏草原、侵蚀湿地、侵占自然保护地、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等开发利用违规问题,主管部门查处或督促整改不力,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原生生态地表与人工生态地表期末比期初减少的,变化率每超过0.5%,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3)本地区存在林草虫害面积增加等保护不到位的问题,主管部门查处或督促整改不力,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
(4)本地区原生生态地表增加的,变化率每超过0.3%,加1分;人工生态地表增加的,变化率每超过1%,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数据来源: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水利、财政等部门及审计查实问题。
13.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保护修复情况
指标解释:主要指对江河湖泊等地表水的引取、地下水开采和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以及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较好湖泊等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生态保护等。
评分方法:
(1)本地区主管部门应征未征水资源税(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水资源相关资金,以及存在挤占挪用水污染防治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问题,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
(2)本地区存在超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未完成等问题,以及出现大量无证取水、超许可取水等水资源开发利用违规问题,主管部门查处或督促整改不力,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
(3)本地区存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不清边界不明管理不严、水质较好湖泊水质恶化、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且降幅较大、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上升等水资源生态保护不到位的问题,主管部门查处或督促整改不力,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
数据来源: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审计查实问题。
14.区域特色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保护修复情况(5分)
指标解释:主要指具有区域特色和重要生态功能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如雪山冰川、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珍稀物种(白唇鹿、黑颈鹤、藏羚羊、藏野驴等)、古树名木(巨柏等),以及国家级、自治区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等特有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
评分方法:
(1)本地区在区域特色自然资源管理过程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如未建立健全冰川(冰雪)资源保护制度、规划及保护开发生态管控边界,冰雪资源项目审批不规范,所辖区域内雪山冰川、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等遭到违规侵占,珍稀物种遭到人为破坏、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本地区重要生态系统发生生物多样性减退等问题,主管部门履职不到位,查处或督促整改不力,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每1类另加扣0.5分,最多扣5分。
(2)本地区在区域特色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保护修复方面取得突出成效,获得上级党委、政府(含授权有关部门)正式发文予以表彰的,每1项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数据来源: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草、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审计查实问题。
第10项至14项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以及区域特色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情况,由审计组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主体功能定位和自然资源禀赋据实确定审计内容,并紧扣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生态保护修复责任履行情况审慎评价。
(四)资源环境相关资金项目管理绩效(14分)
15.资源环境领域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7分)
指标解释:指资源环境相关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和使用情况,具体包括节能环保支出、林业和草原支出、自然资源事务支出等预算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与整体绩效。
评分方法:
(1)本地区资源环境相关奖励和补偿类财政资金(含上级财政资金)安排背离或偏离考核结果,未充分体现“奖优罚劣”政策导向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与相关目标不衔接不匹配的,扣1分。
(2)本地区资源环境相关财政资金(含上级财政资金)存在前期论证不充分、资金筹集不合规、预算执行率偏低、资金长期沉淀闲置等问题,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项扣0.5分。
(3)本地区资源环境相关财政资金(含上级财政资金)存在贪污挪用、虚报冒领、损失浪费、超范围超用途支出等问题,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项扣1分。
(4)本地区未按规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每年度扣0.5分;绩效评价报告结果不真实的,扣0.5分。
以上4项累计扣分不超过7分。
数据来源:审计查实问题及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16.资源环境领域项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7分)
指标解释:指资源环境相关重大项目建设合规性及绩效目标达成情况。资源环境相关项目主要包括使用上级或本级财政资金、纳入上级规划安排的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工程、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等。由审计组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主体功能定位和自然资源禀赋据实确定审计内容。
评分方法:
(1)本地区资源环境相关重大项目建设未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要求,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项扣1分。
(2)本级资源环境相关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重复申报、违规招投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问题,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项扣1分。
(3)本地区资源环境相关重大项目建成后存在无法正常运行、长期超负荷或低效运行、预期目标未实现甚至导致二次污染等问题,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项扣1分。
以上3项累计扣分不超过7分。
数据来源:审计查实问题及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五)特定负面事项强制评价
17.人为因素导致的重大资源损毁、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发生情况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辖区域因人为因素发生重特大自然资源损毁或生态环境污染破坏事件,以及违规处置自然资源资产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累计3次及以上的,总体评价结果原则上只能评为“一般”、“较差”或“差”等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上级党委、政府在全域范围内通报的,直接定为“较差”或“差”等级。
数据来源:上级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
18.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相关统计数据或环境监测数据严重造假情况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约束性指标相关统计数据、环境监测数据方面存在造假行为,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审计组发现查处3次及以上的,总体评价结果原则上只能评为“一般”、“较差”或“差”等级;被审计领导干部对上述造假行为知情或应当知情的,直接定为“较差”或‘‘差”等级;存在上述情形且向审计组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直接定为“差”等级。
数据来源:上级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及审计查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