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项目建设审计监督,为非公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提案反映的“杜绝‘事后’审计,建议尽快推行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因此,一般政府投资项目大多都为事后的决算审计,特殊项目经政府批准可以开展跟踪审计。“4.25”地震日喀则灾区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关系灾区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社会敏感度高,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2016年至2019年我厅克服人员少任务重、项目点多面广等困难,对该项目政策执行、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项目建设管理和工程结算等情况先后进行了四次跟踪审计,共出具审计报告3份、审计决定3份、审计建议书1份,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事项5件,报送审计信息3 份,提出审计建议18条。
二、提案反映的“……审计厅未派员进行跟踪审计……变更把握欠妥,采用事后审计,致使该项目施工合同造价超乎寻常扣减……”。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和审计工作计划安排,我厅对“4·25”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先后实施4次跟踪审计,前三次跟踪审计时因大多项目未完工,重点关注的是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招投标、项目建设进度、资金管理、救灾物资的分配和发放、民房重建进度等方面。2019年第四次跟踪审计主要开展完工项目结算审计,即以工程造价审核为主,对于工程造价的核减,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只要工程项目不符合设计要求、存在多计工程价款的问题,审计机关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且在取证过程中做到依据充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提案反映的“取消对第三方审计公司采用‘审减额度’付费的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要加强全国审计工作统筹,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努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适应审计全覆盖的要求,有效利用社会审计力量,除涉密项目外,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为解决投资审计人员数量和专业力量不足的问题,我厅部分投资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工作方式。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我厅投资审计人员担任组长,全过程主导内业资料审查、现场踏勘等各环节工作,全过程严格监督和控制第三方聘请人员审计工作,并由我厅审计人员组成的审计组对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和审理,以我厅名义出具正式审计报告,近2年来我厅通过工程造价审计为政府节省财政资金10多亿元,得到了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
四、提案反映的“建议尽量选用熟悉本地环境的审计公司”。2016年至2019年,我厅采取依法公开招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招标,没有设定任何限制性、歧视性条件,所有程序合法、公开、透明。审计机关不能违规插手公开招标行为,并指定本地社会中介机构。经公开招标确定的“4·25”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社会中介机构均为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综合实力强,并在西藏从事各种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五、提案反映的“加大本地区造价信息的发布管理。……定额滞后达5年之久,人工价差相距甚远。自治区人工费调整信息滞后,导致施工单位实付工资是理论工资的3倍以上……”。该项目于2016年进行招标并签订合同,我厅根据《关于颁布实施2011版〈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藏建标〔2011〕158号)规定“2011年12月31日以后完成招投标并签订承发包合同的建设项目,按照2011版计价定额执行”、《2016版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通知》规定“2016版预算定额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2018年5月1日前已完成招投标并签订承发包合同的建设项目,仍按原合同及2011版计价定额执行”等相关规定,审计组在工程造价审核过程中只能采用2011版计价定额,审计机关既无权更改合同内容所规定的条款,又不能制定或调整行业相关标准。
感谢您对我区审计工作的关心支持。
西藏自治区审计厅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