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厅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厅编制《西藏自治区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获得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的,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厅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一、主动公开事项
(一)公开的范围
本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以下方面:
1.本厅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
2.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及重要会议内容;
4.审计业务工作;
5.其他。
(二)公开方式
本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厅门户网站(http://sjt.xizang.gov.cn/)为主要载体集中发布,其他形式有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本厅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厅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厅申请获取。本厅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西藏自治区审计厅办公室。办公地址:拉萨市城关区娘热路17号;联系电话:0891-6555610;传真号码:0891-6555585;邮政编码:850000。
(二)申请渠道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厅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室接收当面申请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3:00、15: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办公室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暂不接受其它方式的申请。
(三)申请处理
本厅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当场登记。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受理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做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厅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厅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厅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参见流程图。
三、不予公开的情形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厅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厅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申诉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厅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