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保障固定资产优化配置和安全、高效使用,防止固定资产损失浪费,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分类。
第一类:土地及建筑物。是指厅机关拥有的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包括办公用房、职工周转房、维稳值班房等。
第二类:办公及生活设备。是指满足厅机关办公及生活基本需要的家具和设备。
(1)电子电器设备,包括信息化网络设备、监控设备、电梯设备、计算机、复印(速印)机、传真机、摄影机、照相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录音笔、电话、空调等;
(2)办公楼家具,包括办公桌、办公椅、桌前椅、沙发、茶几、衣架、文件柜(或书柜、保险柜)、茶水柜、会议室家具等;
(3)周转房家具,包括床、床垫、沙发、茶几、电视柜等;
(4)机关食堂用具,包括电冰箱、餐桌椅等。
第三类:公务车辆。是指厅机关按规定配备、使用的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第四类:其他资产。包括图书、档案、纪念品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固定资产分别由办公室、信息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及有关使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管理。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对厅机关固定资产进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固定资产购置经费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厅机关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的审核工作;负责固定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并建立账、卡、物相符的固定资产台账;负责检查指导后勤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及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六条 信息中心、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对厅机关固定资产进行具体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对电子信息设备进行管理,后勤服务中心负责除信息中心管理以外的其它固定资产的管理。主要职责: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调拨、报损、报废、出租、变卖等资产处置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闲置资产的调剂使用工作;负责将固定资产购买、报损、报废情况与厅财务部门衔接,以便及时做好资产账务处理。
第七条 厅机关各部门在办公室、信息中心和后勤服务中心的领导下,负责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办理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和盘点等工作;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和质量状况;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及购置的申报手续。各部门应指定1名责任人具体负责上述各项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贯穿于固定资产的申请购置、日常使用、维修、报废等全过程,应当做到“购置手续完备、保管责任到人、处置依法合规”。
第九条 固定资产采购预算编制。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合理、节约、有效”的精神,提出下年度本部门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分别报信息中心和后勤服务中心审核,经分管厅领导、厅长同意后,由办公室财务科统一编制固定资产批量购置的经费预算,上报区财政厅。
对各部门要求配置的固定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购置。
第十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按《厅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凡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资产,须由信息中心或后勤服务中心按照《自治区本级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厅机关党委纪委、办公室财务科负责对固定资产的政府采购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由厅机关各具体管理使用部门组织验收,发现问题,要及时与信息中心或后勤服务中心联系并妥善解决。信息中心和后勤服务中心要及时将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报办公室财务科登记入账。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核查。厅办公室财务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按类别建立固定资产账。信息中心和后勤服务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后,如发现有盘盈(亏)情况的,应查明原因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厅领导。对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经厅领导同意后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盘亏的固定资产必须经区财政厅同意后才能办理相应的资产核销手续。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使用部门或个人要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和日常维护,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一)固定资产发生故障时,要报信息中心或后勤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处理;需要外送维修或产生维修费用时,需报告厅领导批准后由信息中心或后勤服务中心维修。
(二)固定资产丢失、损坏时,应严格按照审计厅相关具体管理办法进行赔偿。
(三)赔偿金按变价收入处理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计入其他收入并上缴自治区财政。
第十五条 各部门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中,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信息中心和后勤服务中心有权责令改正,或建议追究其处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擅自转让、处置固定资产的;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长期不入账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用品、器具、材料等物品的零星购置,按照职责和用途,由办公室、信息中心和后勤服务中心报告厅领导批准后进行采购。采购部门应加强物品管理,并按规定做好购买、分发等分类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及自治区如出台新的规定,应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