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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审计厅制定办法加强审计移送管理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06 16:12:50


西藏自治区审计厅制定办法

加强审计移送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行为,提高审计移送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近日,西藏自治区审计厅研究制定印发了《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移送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不同类型问题线索的移送渠道。审计发现的属于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向自治区纪委监委移送,其中涉及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的,以《审计要情》形式报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属于有关单位或非公职人员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等经济犯罪的问题线索,向公安厅移送;属于有关单位或非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规,依法需由有关主管或监管机关(部门)处理处罚的问题线索,向自治区主管或监管机关(部门)移送。

《办法》明确移送工作质量和形式要求。移送问题线索一般应当做到所反映的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主要事实清楚、相关主体明确,审计证据合法适当充分,定性及其依据恰当。特殊情况下,问题线索指向明确,具有较大可查性的,可适当降低要求。移送问题线索应当提交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等材料。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不得对问题线索所涉单位或人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同一审计项目发现的涉及同一事项且向同一机关移送的多个问题线索,一般应当合并办理移送。

《办法》明确移送问题线索的核查审理时限。审计项目实施单位一般应当在项目现场审计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相关问题线索的核查工作,并报送审理处审理,审理处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工作。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超出上述规定期限的,应当报经厅主要领导批准。对于达不到移送要求,也未以其他形式反映,但存在重大疑点的问题线索,应当在审计项目现场审计结束后2个月内纳入审计厅审计疑点线索备查库管理。

《办法》明确移送工作涉及外部单位时的责任分工。下级审计机关上报审计厅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厅相关业务处办理移送。对问题线索是否需要向相关机关移送、如何移送等情况把握不准的,由审理处组织经办处室向相关机关咨询或会商。相关机关办理审计移送的问题线索,需要由审计厅协助进行调查核实的,由有关业务部门依法予以协助。

《办法》明确移送问题线索工作相关纪律要求。审计发现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延误。故意隐瞒不报、延误报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审计厅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的保密管理。审计人员不得打探、干扰问题线索的查处和移送工作,不得向被调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违反规定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该《办法》的制定,健全了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畅通了问题线索移送渠道、规范了问题线索移送管理,将有力促进提高审计移送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加大对相关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更好发挥审计在党的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