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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审计厅制定审计疑点线索备查库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06 15:50:46


西藏自治区审计厅制定审计疑点线索

备查库管理办法


近日,西藏自治区审计厅研究制定印发了《审计疑点线索备查库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入库疑点线索范围、职责分工及审核程序、资料保管及保密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办法》明确入库疑点线索范围。对审计中发现的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暂不具备移送条件的6类疑点线索实行入库集中管理:一是不具备移送条件,也未通过审计业务信息或审计报告反映的疑点线索;二是截至审计现场结束1个月内尚未核查完毕且暂不宜继续核查的疑点线索;三是数据集中分析发现的待安排结合相关审计项目一并核查的疑点线索;四是纪检、监察、巡视等有关部门、单位转来的且与来文单位沟通认为暂不具备核查条件的疑点线索;五是信访举报涉及的暂不具备核查条件的疑点线索;六是其它暂不具备核查条件的疑点线索。

《办法》细化职责分工及审核程序。要求对不同来源的违纪违法问题疑点线索,按职责分工由相关业务处室、审理处、办公室分别提出留存待查意见,经分管厅领导、厅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纳入审计疑点线索库。法规处负责统一建立和管理审计疑点线索备查库,协助业务处做好查阅疑点线索有关工作,并结合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将审计疑点线索库中留存待查的疑点线索分配至相关业务部门;业务部门负责组织核查疑点线索,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厅主要领导批准后可查阅疑点线索。对入库的疑点线索根据核查结果或对外提供等不同处理情况,按职责分工分别由相关业务处室、审理处、法规处提出核销意见,经分管厅领导、厅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核销处理。

《办法》严格资料保管及保密管理。要求入库疑点线索原承办部门与承担疑点线索核查任务的部门应当做好资料交接工作,与疑点线索有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审计资料,由相关业务处室归入审计项目档案,不得丢弃、损毁。涉密文件按照保密规定办理。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办理疑点线索上报、审核、登记、查阅、分配、核查、核销等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严防发生失密、泄密事件。

《办法》规范责任追究情形及方式。要求对隐瞒不报疑点线索、未及时办理疑点线索入库、上报疑点线索严重失实、擅自泄露疑点线索有关事项、未及时组织核查疑点线索、未及时完整上报核查结果、未及时维护更新疑点线索库等情形,按照情节轻重不同,分别采取批评教育、问责和组织处理、追究纪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严肃追究责任。

审计疑点线索备查库的建立,实现了对涉嫌违纪违法等重大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确保问题线索件件有登记、有处置、有结果,起到了加大资源共享、促进提升审计成果、有效防范审计风险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