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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审计厅工作规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6-28 12:00:3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确保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审计署交给的各项任务,加快推进审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进程,全面提升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并参考《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审计署工作规则》相关规定,结合审计厅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党的治藏方略,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工作方针,把推进法治、维护民生、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作为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在保障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审计厅工作的准则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审计,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四条  审计厅领导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充分发挥审计厅机关各部门(处、局、室、中心,下同)的职能作用,保证政令畅通,不断提高审计机关的工作能力、公信力、执行力和工作效率。

第五条  审计厅领导班子由党组书记(副厅长)、厅长(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党组成员)、总审计师(党组成员)、自治区纪检委驻审计厅纪检组长(党组成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厅实行党政一把手分工负责制,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厅长主持审计业务和行政全面工作。党组书记和厅长同时在岗时,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沟通协调、分工配合;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党组书记和厅长原则上应保持一人在岗,其中一人外出时,由在岗领导代其主持工作,特殊情况下,可由党组书记、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主持工作。副厅长、总审计师主动协助党组书记、厅长共同抓好工作。

第八条  审计厅领导在工作中要密切沟通,团结协作。党组书记和厅长参加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要会议后,要及时将会议精神相互通报,必要时可向其他班子成员或全厅通报。其他班子成员参加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重要会议后,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厅主要领导汇报。

第九条  审计厅的行政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实行厅长负责制。副厅长、总审计师协助厅长的工作。

第十条  厅长或受厅长委托的副厅长、总审计师负责召集和主持干部职工大会(涉及行政和业务工作,下同)、厅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审计业务会议。审计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厅长办公会议或厅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副厅长、总审计师按照厅党组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厅长出差离藏期间,由党组书记或其他厅领导代为主持审计厅的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厅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处长、主任、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简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直接向分管厅领导负责,副厅长、总审计师向厅长负责。副处长(副主任)协助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作;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汇报工作。

审计厅机关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切实贯彻落实审计厅的各项决策部署,及时反馈执行情况,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依法行政   

第十三条  审计厅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有关规定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十四条  审计厅根据全区审计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和完善审计行政和业务方面的政策法规或规章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审计厅机关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审计厅党组各项工作部署,保证政令畅通,不断提高审计机关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十六条  审计厅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宪法和审计法赋予的职责,坚持依法审计,坚持原则,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服从命令,顾全大局,为西藏经济社会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作出积极贡献。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业务文书必须符合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八条  严格审计执法责任制和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审计、文明审计,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四章  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审计厅及机关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和中长期工作规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条  审计厅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审计署的决策部署和要求,每年年初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形成审计厅年度审计工作项目计划。审计工作项目计划的编制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积极主动,留有余地;统筹资源,提高效能。要增强科学性、提高时效性、减少盲目性与随意性。审计厅年度审计工作项目计划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下发执行,并将年度审计工作项目计划上报审计署。

第二十一条  审计厅机关各业务部门要认真落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根据审计厅年度项目计划细化本部门的工作方案或实施方案并积极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厅机关各部门要结合厅党组要求和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于3月底前提出本年度工作思路、工作重点、目标任务及实现目标任务的具体措施。

审计厅机关各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向厅办公室报送上月的工作情况简报,要在年中和年末进行工作总结并报厅办公室,厅办公室负责草拟审计厅上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审计厅实行干部职工大会、厅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审计厅行政管理及审计业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厅长办公会议或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厅干部职工大会由厅长或受厅长委托的副厅长、总审计师召集并主持,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署的重大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或文件精神;

(二)总结、通报或安排部署重要的行政或业务工作阶段性和全年性工作,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和第二年度工作;

干部职工大会不定期召开,厅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的草拟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计厅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纪检组长、副厅长、总审计师组成,厅长或受厅长委托的副厅长、总审计师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由会议召集(主持)人决定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传达贯彻审计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审计及其他工作的有关重要决定和指示;

(二)讨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托自治区审计厅起草的地方审计法规草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审计厅起草的政府规章草案;

(三)讨论通过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的审计结果报告和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草拟的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其他需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研究审计工作的重要问题和加强与改进审计工作的重要举措;

(六)讨论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自治区审计厅协调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研究地市审计机关请示自治区审计厅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研究自治区审计厅机关管理及干部职工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及其他有关事项。

厅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厅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厅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厅长审定。相关议题所涉及部门的会议材料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报送厅办公室,厅办公室负责将会议议题连同会议材料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参会人员。厅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指定专人记录,妥善保管记录本并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整理好会议纪要,经参会领导分别签字确认后由厅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厅长、总审计师签发。

第二十五条  审计厅专题会议由厅长或副厅长、总审计师或厅办公室主任受厅领导委托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参会人员由召集会议的厅领导或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确定。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各位厅领导分工负责的行政或业务方面的工作事项,以及厅领导委托办公室研究解决的特定事项。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召集会议的厅领导指定的牵头部门或人员负责,会议记录本日常由厅领导保管,召开会议时指定专人记录,年末由厅领导交办公室存档。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召集的专题会议,由办公室秘书科负责记录、归档。会议形成的决定事项,由牵头部门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厅办公室,经召集会议的厅领导(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和厅长审定后,以厅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

第二十六条  审计厅在审计工作中查处涉嫌违法违纪事项,执行《审计厅审计发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审计业务会议相关规定由厅法规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全区审计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厅长办公会议或厅党组会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审计署的指示要求并结合审计工作实际,研究提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出席领导及会议议程、主要内容、具体安排等事项,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召开。会议由厅长或受厅长委托的副厅长主持。会务工作由厅办公室牵头负责,厅机关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审计厅召开全区性的审计专业会议,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高效率和质量,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审计厅出席和列席相关会议的同志,要事先学习研究会议材料,对相关议题有重大意见可在会前与厅主要领导沟通。要准时参会,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会的要提前向会议召集(主持)人请假并告知会议牵头部门,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提前离开时,需向会议召集(主持)人请假。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未公开之前,参会人员不得擅自传达和扩散。会议印发的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必要时在会议结束时退回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审计署召开并要求审计厅参加的会议,一般按分工对口原则由厅办公室协调,由厅长安排有关厅领导参加。由部门负责人参加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审计署召开的会议,以及涉及审计问题的全区性专题会议,由出席人及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厅长或分管厅领导报告。

第六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一条  审计厅机关各部门办理各类公文,要严格遵守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西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审计机关行政公文处理办法》以及《西藏自治区审计厅行政公文处理办法》和其他行政和业务审计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报送审计厅领导审签的公文,按照收文和发文的办理审批程序和厅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三条  收文办理制度。所有来文均由厅办公室机要负责接收,并按照来文紧急程度和时限要求及时填报阅办卡呈送厅办公室负责人。厅办公室负责人按照厅领导分工及来文内容签呈厅领导批阅后,由机要按照批办意见转有关部门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署的紧急或重要事项来文,由厅办公室负责人直接报送厅长批阅后,按照批办意见转有关部门办理。报送厅领导个人或部门的公文,应转厅办公室机要登记后按程序办理,未经厅办公室机要登记、厅办公室负责人批转的公文,不予办理。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经厅办公室负责人把关后,原则上都要上传OA系统供干部职工阅学。

审计厅机关各部门的请示、报告,按程序报相关厅领导审定;各地市审计局的请示、报告,由厅办公室按职责分工确定承办部门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定,重大事项报厅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  发文审批制度。以自治区审计厅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署和有关单位报送的报告、请示、意见,以及审计信息、审计要情等行政类文书;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署报送的审计报告和审计调查报告,以及向自治区有关部门移送审计处理事项、审计中需要查询区管干部的个人账户查询通知书等业务类文书;审计结果公告,发往各地市审计机关、厅机关各部门的重要文电,审计规章和涉及审计工作重大问题的处理,以及其他发往自治区人大、政协和审计署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的重要文电等,必须由厅长或受厅长委托的副厅长签发。厅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厅领导签发。其余以自治区审计厅名义发出的公文,按照分工由分管厅领导签发。

以审计厅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电,由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厅领导或厅长签发;厅办公室主办的事项,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报分管厅领导或厅长签发。办公室主任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第三十五条  审计厅机关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公文办理的时限要求限时办结,加快公文的运转流程和办理速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压文件。加快推进网络化办公进程,尽快实现OA办文,以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三十六条  审计厅印章由厅办公室机要统一保管。西藏自治区审计厅印章,必须经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厅领导签字后方可使用。西藏自治区审计厅办公室印章,必须经分管厅领导、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厅办公室机要应按照规定做好印章使用登记。

第七章  政务公开

第三十七条  审计厅要结合西藏实际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力度,健全审计信息发布制度、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审计工作和内部管理各项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十八条  实行政务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及时、规范、方便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厅长是审计厅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厅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及时提供政务信息。

第四十条  实行政务信息公开预审制度。所有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必须经过事前审批,归口负责,分级管理。各部门在起草文件或填报政务信息公开审批单时应对是否公开和公开的范围提出初步意见,而后按以下规定审定:

(一)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由厅办公室审核,分管厅领导审定并提出意见,厅长审批。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在厅机关公开政务信息,由分管厅领导审定,重要事项须经厅长同意。

第四十一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下列政务事项应当向社会分开:审计依据;审计机关职责、权力和义务;审计程序;厅机关廉政规定;审计工作纪律;被审计单位的权利、义务;审计项目计划;依法应当公开的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依照法律或其他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二)下列政务事项应当在厅机关公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干部人事工作情况;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情况;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章  工作作风

第四十一条  审计厅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署的工作部署。审计厅全体干部职工尤其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坚决执行审计厅的各项决策部署,如有不同意见,可依相关工作程序在审计厅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审计厅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四十二条  审计厅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厅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带头学习党章党规、学习党的理念和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哲学、学习审计专业知识,要联系思想实际学、立足工作岗位学、结合个人缺项学,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第四十三条  审计厅领导要努力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深入基层调研,掌握真实情况,解决实际问题。要以严的作风、实的措施,扎实抓好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审计署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全面推进西藏审计事业的科学发展。

第四十四条  审计厅要严格实行领导干部外出报批报备制度。厅长因公出差、轮休,要事先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报批并由厅办公室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备;副厅长、总审计师出差、休(事)假,应由本人分别向党组书记、厅长报批,向厅办公室报备;厅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休(事)假,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向党组书记报批并向厅长报备。副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休(事)假,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分管厅领导报批。审计厅的轮休、休(事)假人员在报批报备后,须到政工人事处办理请销假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审计厅除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并要求厅领导参加的活动外,厅领导一般不出席各类庆典、联欢等活动。

审计厅领导个人及各部门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单位关于审计工作的采访;确有需要接受采访的,须经党组书记或厅长批准后由厅办公室进行协调。

第四十六条  审计厅的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审计纪律,依法审计、文明审计,遵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形象。

第九章  廉政建设

第四十七条  审计厅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廉政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厅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切实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四十八条  审计厅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约法十章”“九项要求,严格执行财感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等一般性经费支出,严禁公车私用,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九条  审计厅各级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计纪律,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各级干部职工都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为本人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第十章  监督制约

第五十条  审计厅要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区党委、人大、政府和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或审计署报告。

第五十一条  加强审计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审计法和行政复议等法律法规,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审计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五十二条  审计厅及厅机关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涉及审计机关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第五十三条  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

第五十四条  审计厅办公室要认真履行厅内督办职责,对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署领导同志的批办件,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件,自治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自治区有关厅(委、局)的办理件,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审计业务会议议定事项,厅领导批示和交办重要事项等要及时督办,并适时通报各部门的办理情况。

第十一章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51月印发的《西藏自治区审计厅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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