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信息公开>政策法规

西藏自治区出台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协作配合工作规程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06 16:19:48


西藏自治区出台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协作配合工作规程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深化西藏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协作配合,近日西藏自治区纪委和审计厅联合出台《西藏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协作配合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工作规程》的出台,规范了问题线索移送管理,建立健全了双方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为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实现优势互补、促进成果运用、形成监督合力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工作规程》明确了问题线索移送范围和审批流程。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原则上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其中涉及本级党委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报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移送;涉及上级党委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应当由上级审计机关报同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移送;涉及中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应当严格控制知悉范围,报自治区审计厅主要负责同志阅知后直呈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径送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工作规程》规范了移送形式和内容要求。审计机关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一般以《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方式移送;对审计中发现的虽未直接涉及党员、监察对象但可能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有一定参考价值的事项,可以作为疑点线索,以函件方式移送,并列明供参考掌握的情况。审计移送问题线索应当提交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等。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应当包括主送机关、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人员、问题线索事实、定性法规依据、移送依据和结果反馈要求等要素,并根据移送对象身份和涉嫌问题性质,按照保密规定确定密级。

《工作规程》围绕双方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了5个工作机制。一是履职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办理审计移送线索时,审计机关在办理纪检监察机关提请事项、督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有关单位拒不配合审计工作时,需要对方协助配合的,可提请对方予以协助,对方应当支持配合。为督促落实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专门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将其列入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的重要内容。二是专题会商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履行各自职责中遇到疑难、复杂问题线索,可以向对方提出会商,共同研究解决。三是办理结果反馈机制。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分别建立移送线索和提请事项登记台账,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以书面形式相互反馈办理结果。四是业务交流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报各自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采取举办培训班、专题研讨、联合办案等形式,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和交流,共同提高监督与办案的整体水平。五是对口联络机制。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与审计机关审理部门为对口联络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沟通联络、组织会商、能力培训和信息交流等工作。

《工作规程》规范了审计机关接受和办理提请事项行为。审计机关接受和办理纪检监察机关提请事项应当坚持全力配合与法定职责相统一、主动作为与法定权限相结合的原则,由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指定具体承办业务部门和专人,必要时召开厅(局)长办公会或者党组会成立专项工作组,按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和法定程序核实情况、收集并固定证据,及时形成承办结果文书报审计机关领导审定。

《工作规程》严肃了协作配合工作纪律。审计机关发现的涉及党员、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履行相关程序后,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任何人不得隐瞒或者阻挠。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和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无关人员不得打听过问、说情干预问题线索查处和提请事项办理工作。对故意隐匿问题线索,使违纪违法行为得不到惩处;推诿扯皮、拖延时间或者查处不力,贻误时机;为审查调查对象或审计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隐匿、伪造、涂改、销毁证据、提供假证,包庇、纵容违纪违法对象等干扰或影响协作配合事项办理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无障碍服务 无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