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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审计厅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6-28 12:00: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审计信访工作,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制,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西藏自治区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审计厅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审计厅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向审计厅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信访是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是国家审计机关履行职责,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处理信访事项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公正、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审计厅在党组书记和厅长共同领导下开展信访工作,厅办公室审计厅处理信访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审计厅信访工作有关制度;

(二)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承办上级和本级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交其处理的信访事项

  ()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调查、分析、研究信访情况,向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七条 审计厅的信访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和《西藏自治区信访工作条件》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审计厅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电话号码,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提倡使用真实姓名。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审计厅指定的厅办公室秘书科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向审计厅提出同一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反映情况。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法信访,遵守信访秩序和信访的有关规定。

  第十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

  (一)在审计厅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审计机关;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负责信访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以信访为名从事其他非法活动;

(五)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 审计厅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审计厅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并当场答复信访人。对不属于审计厅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提出或者15日内转送有关机关办理

第十三条 信访人有权向审计厅提出属审计厅职责范围内的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检举、揭发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检举、控告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申诉、控告;

  (属于审计厅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厅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五条 审计厅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属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逶、拖延。

第十六条 与信访事项当事人有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以影响信访事项公正处理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承办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厅党组书记和厅长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的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上级机关交办并要求上报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第十 信访人对审计厅信访工作机构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区信访局申请复查。

第五章  建立信访工作有关制度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责任制。审计厅信访工作由党组书记和厅长总负责,分管信访工作的厅领导具体负责,其他厅领导既负责分管部门的审计工作又负责分管部门的信访办理事项,办公室负责信访的日常工作,涉事部门做好信访的办理、复核等协作配合工作。

  十条 协调处理复杂信访问题制度。对反映的问题涉及审计厅、全区审计系统非正常上访、重复上访、集体上访等事项厅主要领导或涉事审计机关主要领导挂牌督办、亲自协调处理。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疑难复杂信访事项、政策性问题,审计及时提出解决建议,并报请自治区政府研究、协调解决,切实把工作做到位。

  第二十一条 信访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对发生涉及审计厅全区审计系统人员去京自治区上访的,接到通知后,派人及时赶到,并按要求做好协助配合和处置工作;对5人以上到自治区集体上访的,接自治区信访局通知后,审计应立即派涉事部门负责人按指定时间到现场处理;对10人以上的,派涉事部门的分管厅领导到现场处理,并负责接待信访,接待后的信访事项,审计厅将按重要信访事项交办件要求及时向自治区信访局报送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审计厅来访接待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做好来访登记和来访人反映问题的记录及来访人需要了解有关事项的解答工作;对重要的来访事项,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由厅领导班子成员或主要领导接待来访群众。

  第二十四条 信访档案管理制度。厅办公室认真做好信访档案收集整理、装订立卷工作。对反映审计厅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各种文字材料,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的意见建议、申诉、揭发控告的有关文字材料,信访事项办理的各种文书、信访和处理登记,领导对信访事项的批示、信访工作有关文件等,列入信访档案保存范围,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隐匿或擅自销毁,如信访工作人员调动,及时做好工作交接。同时要充分利用信访档案,为领导决策和指导信访工作发挥作用。

  第二十五条 信访形势分析研判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审计及全区审计系统的信访形势,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并每季度排查一次信访问题,对可能发生的信访事件,及时掌握情况,制定处置预案,做到早发现、早稳控、早化解,确保全区审计系统在信访工作上不出大的问题。与此同时,通过信访形势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为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发挥建设性作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信访事项严重后果的,对信访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厅职权范围内支持的信访事项请求意见的。

第二十七条 对信访人违返第十一条规定的,审计厅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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